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11-04浏览次数:234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保障我校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来华留学学历生是指普通本科来华留学生;来华留学非学历生是指汉语语言进修生和其他短期进修生。

第三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坚持“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采取“趋同化”管理模式,即留学生日常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参照国内学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留学生教育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实施,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按照职责分工,将留学生教育工作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和规划中。

(一)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入境、入学、居留手续办理及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培养方案的审核、学籍管理、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

(三)各相关教学院系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相关专业的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承担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留学生的相关费用收缴;湖北亿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留学生宿舍安全值守与日常管理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留学生教育的相应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单位。留学生的招生和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我校汉语授课专业和英语授课专业目录规定对外发布我校留学生招生简章,根据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汉语授课和英语授课专业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汉语授课专业申请者,其汉语水平应达到教育部的规定标准;没有达到的,应进行汉语补习直至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英语授课专业申请者,应提供有效英语水平测试成绩,英语水平需达到相应的教学要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所有留学生须经卫生检疫机关书面认证体检合格并办理有效居留签证及各项入学手续后,方可正式成为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可获得学生证、校园卡。

第八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留学生在校内举行20人以上较大型活动应至少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报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也禁止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留学生合法进行集体宗教活动,仅限在当地法定宗教场所进行。

第十条  为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应按每学年度在开学第一个月内按“先缴纳,后注册”的原则付清。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1天者,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人员批准;请假23天(含3天)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请假47天(含7天)者,须报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请假7天以上者,须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学校主管留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休证明,并报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备案。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销假。

因病、因事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留学生在请假期间应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产,并对自己人身安全负责。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要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每学期单门课程或者累计无故缺勤达10%者,书面警告一次;无故缺勤达20%者,通报驻华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无故缺勤达30%者,取消年度评优及推荐申报奖学金资格,直至取消学籍;一学期累计事假四周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应按规定办理休学、劝退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就业、经商等任何有违学生身份的经营性活动。经批准参加校内和校外实践基地勤工助学活动的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留学生不允许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校外居住申请。学生在校外租用住房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持房屋出租许可证明在入住24小时之内到租赁房屋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留学生因故退学、提前结业或擅自离校等,所交费用不予退还,遗留宿舍物品只保留15天。

第十七条  持X2签证且学习期限在180天以内入境的学生,不需办理居留许可;持X1签证或者X2签证且学习期限在180天以上入境的学生,须于入境30天内,向武汉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再次申请居留许可者也须于签证过期1015日前往武汉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许可延期申请。

第十八条  中国境内转学需在离开原来学习地点之日起10天内到转入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留学生学习期满毕(结)业离校前(包括转学、休学、退学等)应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图书、证件等,方可申领毕(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自毕(结)业之日起半月内离校。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留学生应遵守《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各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及执行计划进行选课。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中国学生相同。留学非学历生课程计划、选课等教学安排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习用中文授课的各专业来华留学生应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的本科学历生培养方案研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留学非学历生进修期届满的,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我校其他专业(中文授课)学历学习:

(一)在校进修期间表现良好,有任课老师书面推荐意见;

(二)汉语进修成绩优秀,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申请本科学习,HSK4级分数应当在180分以上。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普通护照并在我校注册的留学生,都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严禁外宿。留学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和护照,填写住宿登记表,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换房、转借他人居住或强占房间,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不可邀请校外人员在留学生宿舍留宿。家属如和留学生一起来华学习或居住,学生须在家属抵达前办理相关校外居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毕业离校时若房内设施、物品有人为损坏或者遗失,应按一定标准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中途退学或学习期满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禁止私自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随意安装或改造线路。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等。

第三十条  定期打扫卫生,保持整洁舒适的宿舍内外环境。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禽畜及各类宠物。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物,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恶意损坏公物者将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内酗酒,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如传教、斗殴、聚赌、吸毒、卖淫、宿娼、播放淫秽录像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觉遵守宿舍的作息和会客制度。外来访客在留学生寝室内时间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周一至周五在22:30前返回宿舍,周六及周日应在23:00前返回宿舍。放假期间,学生应提前书面告知辅导员和宿管员出行去向和返回时间。

第三十五条  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时,留学生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宿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如有内容不一致处,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6165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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