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激励来华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推动学校人才培养及文化交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对象为来华留学生学历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1.友谊奖学金:500元/人/首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00%评定。
2.学年奖学金:一等5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二等3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8 %评定; 三等1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2%评定。
3.特等奖学金:5000元/人,每届毕业生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
第五条 申请时间。友谊奖学金和学年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份;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对华友好。
2.申请人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申请人需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交齐本学年所有应交费用。
第七条 申请材料:
1.《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个人护照复印件;
3.本学年成绩单;
4.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或证明等。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来学校留学的外籍学历生满足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均可申请。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年奖学金,学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2.奖学金采取综合评分制,按总分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综合评分包括学生学习成绩、思想行为综合表现、HSK(附加分)、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附加分)等。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学习成绩占70%,思想行为综合表现占30%。
3.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留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复评,并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特等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份,学年奖学金和友谊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3.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不认真完成其他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上学年奖学金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学生工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